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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2月19日 17:25 人事处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稳定和吸引领军人才,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对我区部分高层次领军人才实行终身教授制度。

第二条 我区实行的终身教授制度,是指经批准聘任后,没有聘期限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终身教授补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直接聘任为终身教授;

(二)全职八桂学者任满一届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聘任为终身教授;

(三)属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高级专家,在我区工作满3年以上,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基本条件,曾在我区重点学科创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可以聘任为终身教授。

第四条 聘任终身教授,应当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并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五条 终身教授每月享受不低于当月本人工资总额10%的补助,所需经费按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第六条 终身教授应当履行相应岗位的职责, 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在学科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作用;注重培养和扶持青年人才的成长,加强学术梯队建设。

第七条 终身教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第八条 终身教授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并办理相应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核减手续。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终身教授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自违法违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取消其终身教授资格及相应待遇。

第十条 终身教授丧失工作能力的,一般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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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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