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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05年年终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04月29日 21:42 人事处 点击:[]

桂人发[2006]29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本级和和各市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计算系数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36号)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根据桂办发[2004]6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后当年新参加工作未享受2004年年终奖励的人员、2005年部队转业人员、复原退伍人员和2005年从区外或从企业调入的人员,其年终奖励计算,由于没有享受2004年年终奖励,其2005年年终奖励的保留部分金额为零,应按2005年年终奖励系数乘以2005年12月基本工资所得金额计发。

二、机关事业单位2005年去世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年终奖励按其生前月份占全年的比例计发。

三、2004年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合格)以上、或因受各种政纪和党纪处分未享受2004年年终奖励的人员,其2005年年终奖励中的保留部分按零计算。即按2005年年终奖励系数乘以2005年12月基本工资所得金额计发。

四、按桂办发[2004]6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凡符合享受年终和生活补助费条件因故未享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报花名册,按程序报批予以补法。不符合享受条件,但在2004年和2005年年终奖励和生活补助费发放中误发或多发的,由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填报花名册,按规定程序报批扣除。

五、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变动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统一按照新岗位当地同级同类人员的年终奖励实施。

六、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2005年年终奖励的有关审批程序,仍按桂办发[2004]67号、桂人发[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2005年年终奖励的发放,要求各地尽快审批和兑现。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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