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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09月12日 21:40 人事处 点击:[]

桂人发[2001]82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考核年限计算的问题

1993年工改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在计算考核年限时,其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二、关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级别工资的确切问题

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级别工资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相应的级别工资。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后其正常晋档的执行时间问题

事业单位中获得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下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时间,从其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中的第二年的10月1日起执行。例如:李某在1999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2000年1月1日起获得提前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该同志在2000年、2001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时间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资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工资待遇可按公办教师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五、本处理意见从下文之月起执行,涉及到的工资待遇问题过去的不予追补。

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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