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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3日 18:26 人事处 点击:[]

校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和表彰活动的通知》(桂族模范评发【201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13】657号)精神,现将我校推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自治区教育厅允许各高校对照评选条件可推荐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1个。因此,校属各单位对照评选条件及要求可自愿推荐申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1个,学校根据各单位的推荐申报情况进行评选后向教育厅推荐。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少数民族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三)以往曾获得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集体和模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四、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3年10月25日下午5点前将本单位推荐申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材料(包括事迹材料和审批表一式5份)报送到人事处108室。

联系人:李荣胜,联系电话:5896141。

附件:1、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2、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人事处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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