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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09月30日 13:14 人事处 点击:[]

人发[1997]89号 1997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略)

附件二: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二

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具体办法是:

1.对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表演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四)。

2.对执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运动员,调整体育基础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见附表十五)。

3.对执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调整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六)。

4.对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管理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七)。

5.对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工人和执行等级工资制的普通工人,分别调整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含见习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适当延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体育运动员的体育基础津贴、行员的行员等级工资、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和等级工资档次(详见附表一至十八)。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工资已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发[1997]91号 1997年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在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各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驻京外单位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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